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南民初字第1031

 

原告:***,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蒋山村后坵3-1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经济园区富润路西-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杉木、胶合板等建材,共计发生材料款241765元被告承诺在2008年3月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但至今只支付过30000元,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1765、违约金3813.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违约金没有依据希望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201765元,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支付原告51765元,于2008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08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08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92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08年7月30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二○○八年七三十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月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