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609号
原告:高云彪,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陡门村鱼窠井12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鑫芳,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经济园区富润路西2号。
负责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彪诉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云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人民币1332元由原告高云彪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陆 熊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