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南民二初字第1004号
原告:浙江嘉兴三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北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倪金木,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经济园区富润路西-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5年5月11日,原、被告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水泥,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7338.20元未付,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338.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希望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8日支付原告浙江嘉兴三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7338.20元。
本案受理费367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8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08年7月8日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范 国 珍
二○○八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月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