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南民二初字第212

原告嘉兴市新达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城北路长寿弄口。

被告杨德福,男,1961年8月27日生,住本市秀洲区加拿大工业园区江南纸张厂工地。

被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秀洲工业园区洪兴路北侧。

被告嘉兴市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栅经济园区富润路西-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新达华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杨德福、被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新达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德福、被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

本案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承担。

判 员   赵 晋 安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丹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