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南民二初字第212号
原告嘉兴市新达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城北路长寿弄口。
被告杨德福,男,1961年8月27日生,住本市秀洲区加拿大工业园区江南纸张厂工地。
被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秀洲工业园区洪兴路北侧。
被告嘉兴市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栅经济园区富润路西-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新达华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福、被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新达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德福、被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 员 赵 晋 安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丹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