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799号
原告:高平市锐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晋城市金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高平锐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某。
原告高平市锐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金建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高平锐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2022年4月12日,原告高平市锐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锐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锐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高平市锐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建 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丽娟
书 记 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