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5执343号
本案由巴公人民法庭移送执行。
原告晋城市金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泽州县高都镇泊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525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9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泽州县高都镇泊南村村民委员会交纳案件受理费434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泽州县高都镇泊南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案件受理费43417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晋0525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泽州县高都镇泊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受理费43417元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