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9144号之二
原告:宁波市嘉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138708XE),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城隍庙村329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顾新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91567),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827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嘉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宁波市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嘉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市嘉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景赞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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