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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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2182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99号文昌楼三楼(代收人:祝晶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晶旭,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工业园区联发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91567。
法定代表人:施建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吕斌,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徐文源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锋丽
代书记员邹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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