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新区永瑞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1723号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永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揽月苑12号楼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J7NMK21。 法定代表人:位从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工业园区联发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915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永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永瑞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永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永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奕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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