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郝峰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1329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狄村狄公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双英,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山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燕玲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