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562号
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正街19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狄村狄公巷2号。
法定代表人*双英,董事长。
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由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