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通凯司机俱乐部有限公司、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民初字第01355号
原告太原市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小区(滨河花苑)7幢5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通凯司机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晋祠路277号通凯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晋祠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狄村狄公巷2号。
法定代表人*双英,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通凯司机俱乐部有限公司、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现撤回对被告太原市通凯司机俱乐部有限公司、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0元减半收取168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太原市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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