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财保494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号钟元小区中心楼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戴悦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