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4476号
原告:皮**。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59号钟元小区中心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与被告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皮**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1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安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