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旬邑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旬民初字第001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旬邑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某,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旬邑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旬邑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合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旬邑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旬邑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11204元,由旬邑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7350元,由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雷可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剑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