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3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彬,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大道东段中原国际饭店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彬及原审被告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颜 森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