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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3459号
原告:***,(又名陈洋),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王红彬,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巨结实,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林焕成,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中原国际饭店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又名**),男,199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王红彬、***、***、***、巨结实、***、***、***、***、***、***、林焕成与被告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等十四名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十四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十四名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等十四名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