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7161号
原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112线东侧东方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倪守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科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振霖,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科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良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任旋旋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