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滁阳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52999398X。
法定代表人:吴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60804554C。
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23执167号执行。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尤 宇
审判员 张利平
审判员 赵起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