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02民初6674号
原告: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广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兰青,公司董事长。
原告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加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