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82民初3514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滁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52999398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7元,减半收取19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讲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