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5988号
原告: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园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刘亮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家毅,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总经理。
被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京开路西侧三号路北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合同施工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仪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廖源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