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舒城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5988号

原告: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园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刘亮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家毅,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总经理。

被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京开路西侧三号路北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合同施工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仪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廖源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