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23执保36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8)皖1523财保96号判决,于TDH08ZXTZFCRQ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桃花工业园区支行的账户12×××21存款2967176.50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泽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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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