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财保119号
申请人: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园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55939W。
法定代表人:刘亮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家毅,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MTMY059。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申请人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审判员张志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廖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朱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