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舒城县东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财保96号
申请人:舒城县东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舒城县东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迅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
二、查封余*个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龙图路1666号天御广场***组团8幢301室(房产号:合包字第8150149631号)。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舒城县东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倪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邓子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