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1民初2367号
申请人:***,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河南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潢川县白店乡万亩花卉精品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9336元,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9336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