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18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白店乡万亩花卉精品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403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0日,原告去被告河南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由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中实?润城一期景观绿化工程项目工地上做工,至2015年12月24日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40330元,由被告河南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场经理***向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为凭证。后原告多次催要劳务费用,双方协商不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该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重复起诉或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纠纷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的应驳回起诉。本案中,2016年10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河南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40330元,该案在庭审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1497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以相同的事由重复起诉,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