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执1798号
申请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西华县箕城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7313149192。
被执行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大闸路南段。
被执行人:河南泰之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2308。
被执行人:河南永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周口市大闸路南段东侧/div>
被执行人:潘刚,男,1986年11月23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倩倩,女,1986年11月5日,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孙丹丹,女,1986年11月23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潘曼玲,女,1974年11月19日生,住周口市。
被执行人:王丹丹,女,1984年6月21日,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王婷,女1989年10月19日,住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周西证执字第7号公正债权文书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2执17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俊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