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396号
申请人: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
法定代表人:付洪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川,山东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院**楼**501Biv>
法定代表人:裴少华。
申请人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581159.7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二百五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九元七角七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文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