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3民初1496号
原告: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9-1号
法定代表人:付洪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川,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友,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石林区。
原告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惠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江晓惠
书 记 员 黄梦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