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12218号
原告: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9-1号。
法定代表人:付洪田,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第三人:青岛聚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27号17号楼3户
法定代表人:于鹏,职务:总经理。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和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2021)鲁0212民初1173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系对青崂劳仲字【2021】第908号裁决书不服提起的劳动争议,该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212民初1173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宗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臧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