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异2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达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路341号14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达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执行(2020)沪0117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24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达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于202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7月13日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即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杰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