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北大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北大安装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北大安装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芝商初字第71号
原告:烟台北大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汇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仁强,烟台北大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4号。
负责人:任士峰,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北大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北大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北大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北大安装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