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2156号
申请人:***,男,1980年07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三城路888号91号楼18号118户。
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粮食局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80326A。住所地平度市胜利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梁天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度市阿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BXWNB6X。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三城路888号91号楼18号118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粮食局建筑公司、平度市阿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粮食局建筑公司、平度市阿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鲁028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依据的判决书未生效,故应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贤宁
审判员 冷明明
审判员 王进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