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成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成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9160号
申请执行人:莫怀远,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成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49502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莫怀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成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2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9822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09247.61元,前述款项划付8408.39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600839.22元,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916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