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294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方荣,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燕,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基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谌祖元。
被告:深圳市成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先金。
被告: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曙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基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成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以原告与被告通过协商方式自行解决相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8.48元,减半收取1699.2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398.48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699.24元)。
审 判 长 刘国旺
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