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27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成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49502L。
法定代表人:吴先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成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64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7634.55元(人民币,同下)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成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737.99元,其中,执行款及利息共计7687.99元已划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278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建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