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4执32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瑞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黄军、徐宇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51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1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2020)粤0304民初51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2019)粤0304民初291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市鹰眼执行系统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宇文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存款,本院依法扣划173688.0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468.3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171219.75元。据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得以实现,其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予以结案。
审判员 陈文瑞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