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13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0084、20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38393.8元及违约金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一银行账户中扣划款项1515777.74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17383.94元后,剩余款项1498393.8元已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0084、20085号民事调解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17383.94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322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盛超
书记员 韩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