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6410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筑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6410号
原告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筑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0元,减半收取509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715元,共计8810元,由原告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苏娜
书记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