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波通信有限公司、佛山星网讯云网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605民初19620号
原告深圳市光波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波公司)与被告佛山星网讯云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云公司)、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必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光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讯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振、黄晓雯,康必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定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光波公司与讯云公司、康必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付款义务履行变更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关于协议约定的康必达公司代讯云公司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性质,光波公司主张康必达公司构成债务加入,讯云公司主张为债务转让,康必达公司则主张代为履行。根据上述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康必达公司代讯云公司支付原合同款项,讯云公司仍承担原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享有原合同全部合同权利,即协议并未免除讯云公司的付款责任,亦无约定原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康必达公司,讯云公司与康必达公司均有付款义务,故康必达公司构成债务加入,本院对光波公司的主张予以采纳。讯云公司确认未付货款1676309.95元,光波公司请求讯云公司支付1676309.95元,本院予以支持。讯云公司、康必达公司均抗辩案涉货款未达到支付条件,根据《合同付款义务履行变更协议》的约定,光波公司主张的货款1676309.95元应为终验款及工程质保金,协议约定项目经过电信验收后,康必达公司在收到光波公司提供的付款通知书以及《终验合格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终验货款,在质量保证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虽光波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康必达公司提供了《终验合格证书》原件,但根据讯云公司庭审的陈述,案涉项目已由移动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验收,结合光波公司举证的《工程预验收证书单项(单位)工程功能性评审》、《工程验收评审证书》等证据,案涉项目已符合协议约定的验收条件,自验收之日起至光波公司提起诉讼已届满一年,故本院认为光波公司请求讯云公司、康必达公司付款的条件已成就,对讯云公司、康必达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光波公司请求从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缺乏依据,讯云公司认为质保期从验收之日起计算,本院予以采纳,本院酌定从质保期届满5个工作日起即2021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光波公司超出部分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光波公司请求康必达公司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如下: 光波公司举证的《付款通知书》,根据光波公司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光波公司将《付款通知书》发给对方,且双方就讯云项目款项对数,光波公司主张已向康必达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本院予以采信。讯云公司举证的《佛山星网讯云数据中心框架合同》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9月,光波公司(卖方)与讯云公司(买方)签订《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机柜及冷通道采购合同》(项目编号XWXY-JGLTD-01),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机柜系统,合同总价为7254366.5元。 2018年1月8日,光波公司(乙方)、讯云公司(甲方)、康必达公司(丙方)签订《合同付款义务履行变更协议》,约定三方就《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机柜及冷通道采购合同》(项目编号XWXY-JGLTD-01)付款事宜及付款方式变更约定如下:在保持原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付款方式按此协议变更后执行),自2018年1月8日起,由丙方代为甲方履行原合同中的甲方付款义务,原合同中付款方式变更为:6.4.1交货付款: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向卖方下达供货通知和具体到货时间要求,并支付卖方本合同总价的50%的到货款项后,买方在收到该款项后50天内完成产品交付。6.4.2工程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本合同总价50%的到货款项后,应向买方缴纳本合同总价的10%的款项或同等金额的保函作为工程保证金,本保证金于该项目完整验收后退还于卖方。6.4.3工程进度款:卖方将在交付合同货物后,向买方提交:(1)卖方开具的金额为付款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卖方提供相关金额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3)买方书面认可的全部到货证明,原件各一份;买方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该合同总价20%的到货款。6.4.4终验付款:合同产品到货安装完成并正常运行后,项目经过电信验收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述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该合同总价20%的终验货款。(1)卖方提供相关金额的付款通知书;(2)《终验合格证书》原件一份。6.4.5工程质量保证金:剩余10%合同金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卖方应在本合同保证1年内产品的质量保证,如因卖方产品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维护,在质量保证期满,买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卖方剩余10%本合同全部尾款。协议第二条同时约定经过甲、乙、丙三方确认,丙方代甲方支付原合同款项,甲方仍承担原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享有原合同全部合同权利。 2018年5月4日,讯云公司、康必达公司在产品送货签收单盖章,确认到货机柜1221台,余下12台。 2018年8月10日,讯云公司签收《移交清单》,包括IT服务器机柜1233台及、密封冷通道41套以及其他设备。 2018年8月10日,光波公司、讯云公司、康必达公司在《工程预验收证书单项(单位)工程功能性评审》中盖章,确认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机柜与冷通道工程验收日期为2018年7日,评定为合格。 2018年10月10日,光波公司、讯云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评审证书》盖章,对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验收评审,验收评审意见及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 2018年10月17日,光波公司申请工程结算金额2315474.95元,康必达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振标在《工程结算申请表》中审核意见一栏确认符合结算条件。 2019年1月15日,讯云公司、康必达公司在《施工进度证明表》中盖章确认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已完工。 2018年8月20日,光波公司向康必达公司申请支付2176309.95元,讯云公司、康必达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在《款项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同意支付。 光波公司与讯云公司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盖章确认原合同以及增补合同金额共计7612207.5元,光波公司于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收到康必达公司已转款项5578056.55元,余欠金额2034150.95元,已开发票金额5578628.5元。 2020年11月13日,光波公司向康必达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要求被告支付验收款1676309.95元。 庭审中,讯云公司对未付货款金额1676309.95元予以确认,并陈述案涉项目由于电信一直没有验收,故讯云公司改为与移动公司合作,讯云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拿到中国移动的最终验收报告。
一、佛山星网讯云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光波通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76309.9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深圳市光波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7.33元(深圳市光波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光波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048.33元,由佛山星网讯云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759元并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深圳市光波通信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麦上康
书记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