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1995号
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蕴路3号自编号4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8709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星网讯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南社区***路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8MY11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盛路1号康和盛大楼新能源创新产业园2楼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1588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星网讯云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公司)、深圳市***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星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星网公司立即返还履约保证金3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8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为55000元);2.被告***公司对上述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5日,原告与星网公司签订《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数据中心加固合同》,主要约定:承包方式为星网公司将“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以总价包干的方式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上记录的日期为准(2017年9月15日);竣工日期预计2017年10月30日;合同工期为55天;合同总额68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68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金及罚款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等。原告分三次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68万元给星网公司。
2017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星网公司、***公司签订《合同履行主体变更协议》,主要约定:原告与星网公司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的《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数据中心加固合同》,合同甲方主体“佛山星网讯云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原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公司应当对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开工、于2018年8月16日完工,并于2018年10月10日完成竣工验收。按照合同关于工程履约保证的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金及罚款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两被告应于2018年10月18日之前返还履约保证金。原告多次催款,星网公司仅于2020年6月11日退还保证金30万元,剩余38万元履约保证金星网公司多次承诺返还而未返还。原告多次催款,两被告均未返还履约保证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星网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求没有异议,星网公司同意支付。
被告***公司辩称,一、涉案的履约保证金合计68万元,实际上由星网公司收取,签订三方合同后,星网公司并未将履约保证金将移交给***公司,收取并占有履约保证金的事实尚未发生,***公司并不能当然的承担返还义务。二、三方实际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事宜,由原告与星网公司双方自行处理。事实上,原告也多次仅向星网公司主张,且星网公司实际返还了30万元履约保证金,仅余38万元尚未归还。三、前述事实表明,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在于星网公司,原告实际上知悉并且这样主张,即***公司从未收取或者占有涉案的履约保证金,也未实际履行返还义务,***公司不应当就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事宜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中,原告和两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质证和辩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证。
本院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9月5日,原告(乙方、承包人)与星网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一份《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数据中心加固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甲方将“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以总价包干的方式发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合同工期,预计开工日期2017年9月5日,以开工报告上记录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预计2017年10月30日;合同工期为55天;合同总额为680万元;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工程履约保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68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扣除乙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金及罚款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等。
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告星网公司转账30万元,于2017年9月6日向被告星网公司转账10万元和28万元。转账备注分别为“工程质保金”、“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被告星网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上述保证金其并没有转交给***公司。
2017年12月18日,原告(乙方)与星网公司(甲方)、***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合同履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的《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数据中心加固合同》,经三方确认,在保持原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2017年12月18日起,原合同甲方即“佛山星网讯云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本合同丙方即“深圳市***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经三方确认,丙方取得原合同中的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原合同主体变更后,丙方承担原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享有原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乙方向丙方履行合同义务,主张合同权利;原合同主体变更前,甲方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均由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2018年8月10日,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数据中心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2018年10月10日,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数据中心加固工程取得《工程验收评审证书》。
2020年6月11日,星网公司退还30万元的保证金给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星网公司签订《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数据中心加固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星网公司将其在《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数据中心加固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公司,并与原告、***公司三方签订《合同履行主体变更协议》予以确认,该协议也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合法有效,三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严格履行。
根据《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数据中心加固合同》的约定,原告为星网公司承揽工程,并支付星网公司履约保证金68万元,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星网公司扣除原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金及罚款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现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0月10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发包方使用,按约定,发包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后即2018年10月18日前返还履约保证金68万元给原告。但被告星网公司仅返还了30万元履约保证金,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星网公司返还余下的38万元履约保证金,星网公司在答辩中同意支付,结合该履约保证金实际上也是由其收取并没有转交给***公司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此诉请予以支持。星网公司逾期付款,原告主张星网公司以38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履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公司受让星网公司在《佛山南海平洲(讯云)IDC合建机房项目数据中心加固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发包人已变更为***公司,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对上述履约保证金38万元的返还及利息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星网讯云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380000**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并应当以此款项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予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深圳市***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佛山星网讯云网络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1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