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413号 申请人: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28号1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98938449T。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盛路1号康和盛大楼新能源创新产业园2楼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1588L。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2249C。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星网讯云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182.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182.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