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4854号
原告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3栋工业厂房7B-2,组织机构代码70847518-8。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科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7270-9。
法定代表人***,重庆华洋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素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96元,减半交纳63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石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