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1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滢,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兴区。
第三人: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号15-6室。
法定代表人:腾肖,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日宏
审 判 员 李 欣
审 判 员 孙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严
书 记 员 王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