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监8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审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小学校,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河街。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审被告: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号15-6室。
法定代表人:腾肖,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7)长经开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主体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迟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