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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小学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监8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审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小学校,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河街。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审被告: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号15-6室。 法定代表人:腾肖,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7)长经开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主体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迟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