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2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静、杜芝,江西友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182545X1。

法定代表人:朱烈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承先,江西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诚乡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新褀周欣东杨路****用代码:913602007319435981。

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丰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进贤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滨湖大道半岛豪园**别墅码:91360124MA363CMA9Y。

法定代表人:刘念,执行董事。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诚乡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进贤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4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4民初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24元(**已预交),退回**。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罗云奇

审 判 员 周中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吁拉拉

书 记 员 朱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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