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2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静、杜芝,江西友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182545X1。
法定代表人:朱烈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承先,江西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诚乡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新褀周欣东杨路****用代码:913602007319435981。
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丰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进贤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滨湖大道半岛豪园**别墅码:91360124MA363CMA9Y。
法定代表人:刘念,执行董事。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诚乡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进贤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4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4民初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24元(**已预交),退回**。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罗云奇
审 判 员 周中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吁拉拉
书 记 员 朱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