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079号之一
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佐龙乡西塘村杨家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52139508R。
法定代表人:肖冬仁,董事长。
被告: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988号16栋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182545X1。
法定代表人:朱烈君,董事长。
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8元,减半收取34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帅 佳
书 记 员  易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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