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0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佐龙乡西塘村杨家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52139508R。
法定代表人:肖冬仁,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988号16栋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182545X1。
法定代表人:朱烈君,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赣0825民初2079号民事裁定书,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840.55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
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840.55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 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帅 佳
书 记 员  易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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