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079号
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佐龙乡西塘村杨家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52139508R。
法定代表人:肖冬仁,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988号16栋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182545X1。
法定代表人:朱烈君,董事长。
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77840.55元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840.55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409元,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 铖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帅 佳
书 记 员  易秋雯
温馨提示: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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